蘭州廣告公司 認為目前對于“標識”和“標志”的概念仍存在一些爭議,對于其涵蓋的范圍也有一些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標識與標志是等同的概念;有人則認為標識的概念和范圍應當更為寬泛。《辭!分羞@樣解釋:“標識”,即“標志”條目之下則注有:“亦作‘標識’,記號”。在中文表達中,有“標識”、“標志”、“表識”、“標志物”等名詞,這些詞往往會被作為等同的概念而使用。
但是在標識研究方面,業(yè)內人士趨于將“標志”與“標識”的內涵區(qū)分開來。標志多指能夠指代某種或某類事物的圖形或者圖形與文字結合的符號;而標識涵蓋的范圍更廣一些,它不僅是指圖形、圖像、符號和文字等,還可以指能夠將某些特征從一類事物中區(qū)別出來的物體、指令、動作等,它能夠以多種方式存在。對于標識來說,更重要的在于最有效地傳達信息,從而使人們產生正確的聯(lián)想、判斷和反應。
廣義地說,標志也是一種標識,標識就是能夠標示和傳達特定信息的視覺實體。其內涵是將所要表達的信息用圖形、圖像、符號、文字或者物體、動作等方式進行表示和傳達,它是一個將非實物化地信息用具有特定含義的實體形象進行表達并將信息準確傳遞的過程。對于蘭州廣告公司而言并非專業(yè)理論研究機構,我們也不用糾結于字面意思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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